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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PROJECT

8月份12366有关建筑工程行业问答回顾

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的分支机构和项目部是否需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规定:“五、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和项目部不进行汇算清缴。总机构年终汇算清缴后应纳所得税额小于已预缴的税款时,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或抵扣以后年度的应缴企业所得税。
六、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包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未提供上述证明的,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其限期补办;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项目部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证明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
……
  九、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企业合并,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规定:“二、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
  五、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
  八、本通知所称不改变原企业投资主体、投资主体相同,是指企业改制重组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投资主体存续,是指原企业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九、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企业改制,改制前的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规定:“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整体改制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
  五、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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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本通知所称不改变原企业投资主体、投资主体相同,是指企业改制重组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投资主体存续,是指原企业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九、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来源12366纳税服务平台